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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2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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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常态下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

  吴凌频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也要适应新常态,就是要在坚持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下,发展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让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一基本法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人民群众更加充分、更加公平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在新常态下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必然性    

  一是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民族政策阳光照耀下,民族自治地方脱贫致富步伐加快,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但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相对贫困落后、发展不均、发展差距越拉越大仍然是民族地区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迫切需要民族区域自治法适应新任务新要求新规矩,加快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速度慢、经济总量小、地方财政困难、城乡居民收入低等突出问题。    

  二是大势所趋。多年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支持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提供了强大动力。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决定,富有超强的针对性与指导性。加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把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新要求。    

  三是人心所向。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近年来,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扩大,民族地区干部群众一方面为兄弟地区的快速发展感到高兴,另一方面又发自内心地渴望中央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是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     

  四是时不我待。民族区域自治法含金量高,符合国情,在实施中深受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好评,但实施不充分、不彻底,很多好的规定特别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没有得到落实,最典型的就是配套优惠政策走形变样。实际工作中,“变相配套”现象普遍存在、十分严重。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只剩下短短5年时间了,民族地区发展压力非常大,困难也非常多。实现小康是我们努力目标,民族地区也不甘落后、想奋力赶上。“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为数不多的一项基本大法,关键在如何更好实施,更好更快更有效地促进和保障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快脱贫、后发赶超,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新常态下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1、配套法规不适应。 据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不完全统计,从《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至今,仅有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不到10个单位出台了专门的、单行的实施细则。 地方层面上,湖南省作为一个内陆民族人口大省,在1990年就颁布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2011年二次进行了修订,但至今许多省政府与辖有自治县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也未就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办法。加之各级各部门更习惯于按照红头文件办事,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很多原则性规定没有得以细化,缺乏足够的操作性。   

  2、认识理解不适应。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干部与专家学者中有不少人不太认同民族区域自治法。 错误地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当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少数民族的事。涉及民族区域自治时,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习惯于政策执行的“无差别化”,实行 “一刀切”。  

  3、实际操作不适应。 一是“不善用”。从上级部门看,在研究国家大的战略布局、顶层设计时,让有些政策没有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甚至有抵触,这主要是大部分部门和具体制定政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不够、业务不熟、协调不力、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二是“不敢用”。从民族自治地方来看,上级政府、部门掌握大量发展资源,民族自治地方掌握政策和信息滞后,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敢挺直腰杆去上争政策 。    

  4、监督检查不适应。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来看,存在监督不力问题。一是民族工作部门的监督不给力。 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没有实现常态化。 各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工作也是参差不齐。    

  5、组织保障不适应。民族工作政治性与政策性强,敏感度与关注度高,尤其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二、在新常态下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对策建议    

  (一)要依法助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稳中求进总基调对民族地区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存在一定影响。怎么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确处理好民族地区经济高速发展与我国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的关系尤为关键。当前,我国发展处于关键期、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高发期,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一方面,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更进一步的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出台更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基础设施、民生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大力推进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决不让民族地区输在新一轮改革发展中。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民族自治地区将迎来发展的最佳时期,要求我们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始终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主动寻求破解原因,相对贫困落后、发展不够、不充分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要善于用改革创新、找到有利发展、惠及民生的办法。    

  (二)要加快配套法规建设。要以国务院出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为突破口,责成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订时间进度表,出台细则,并严肃追究不按期完成任务者责任。有关省、直辖市也要参照国务院实施条例推进建章立制工作。在制定配套法规制度时,要以帮助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多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见,更加注重细化量化标准,提高配套法规制度建设的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防止“一刀切”、“一盘棋”、“一个标准”,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一是要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宣传教育力度。 二是要从讲政治、行法治的高度,统一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 。三是要改进宣传教育形式与内容,提高实效性。     

  (四)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要开展专项培训。以“四有”干部为标准,提高广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民族工作、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能力。 二是要全面抓好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针对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总量“偏少”问题,要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三是要全面抓好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监督检查。一是要开创民族工作部门强力行使监督权的新局面。 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执法检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2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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