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大队在交通违法查处和交通事故处理业务中,依法扣留了一批达到报废标准、“三无”(无牌无证无保险)、拼装改装等机动车辆。至今没有人来接受处理,也没有人领取,均已超过了法定处理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经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拟对2015年以前扣留的389辆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请2015年12月31日前被我大队查扣的上述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有效证明,到我大队补办相关手续,接受违法处理。逾期未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上述车辆依法作出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