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一建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二章第17条之规定,经公司职工大会决议,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决定企业终止,人员解散工作立即启动。历年来凡与市一建公司有业务、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5日内,尽快同公司清资小组联系,澄清双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因时间紧迫,逾期未来登记的本公司概不负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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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公司
201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