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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衡东县霞流镇黄崎村在换届选举中搞团团伙伙案。衡东县霞流镇黄崎村临时工作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委员赵某和党员刘某以联络感情为名,相互承诺推荐拉票。赵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两人均被取消镇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资格。

  案例评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第52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严禁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是十八大以来中央三令五申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9月23日-25日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同学、同行、同乡、同事等小圈子聚会也值得警惕,搞不好就会形成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小圈子。”“党内不允许这种不良风气蔓延,宗派主义必须处理,山头主义必须铲除。”

  案例一中的王某、姚某、聂某等人作为衡山县领导干部,在该县换届考察的敏感和关键时期,本应当好表率,带头严格遵守换届纪律,却罔顾中央、省委、衡阳市委三令五申的“九严禁”换届纪律,涉嫌搞团团伙伙;违背自己向组织作出的“九个不”和“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组织上的任何处理”等换届纪律承诺,言行不一、我行我素,在换届考察的敏感和关键时期无视纪律,顶风违反换届纪律。案例二中的赵某和刘某以联络感情为名,相互承诺推荐拉票,把严肃的政治要求,当成互利共惠的拉拉扯扯,变成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一团和气、皆大欢喜。对他们进行查处和通报,集中体现了各级党委严厉打击拉帮结派行为的政治决心,也向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在换届工作中搞团团伙伙、拉拉扯扯,是一场人身依附的“政治赌博”,其最终后果都逃不脱拔出萝卜带出泥、树倒猢狲散的命运。

  严禁拉帮结派,是换届纪律“九严禁”中的“高压线”之一。每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公私分明,先公后私”的要求,深刻汲取以上两个案例的教训,将严禁拉帮结派作为“铁律”,明大义、顾大局,不搞团团伙伙,不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坚决杜绝为了一己私利而搞拉帮结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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