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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跑官要官

  ■  以案释纪解读换届纪律“九严禁”之四

  “九严禁”第四条规定: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案例一:郴州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向阳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跑官案。2012年至2015年,李向阳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跑官。2012年上半年,桂阳县从事餐饮服务的私营业主李某及其合伙人牟某为了求得和感谢李向阳对其合作项目开发建设更多的关照,商定找人为李向阳跑官,所需费用由两人共同承担,李予以默认。李某先后出资139万元人民币为李向阳跑官。李向阳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福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调研员李某送礼跑官案。李某在担任南安市官桥镇党委书记时,先后两次以“拜年”名义送给时任南安市委书记骆某人民币共2万元,并请求骆某对其进行关照。之后,李某被推选为南安市副处级后备干部。2015年10月,李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评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党章》第三十三条指出:“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而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谋求个人职务晋升,竟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不惜动用各种关系跑官要官,致使跑官要官这种丑恶现象屡禁不止。

  跑官要官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一种。指一些人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处心积虑地谋取官职和权力的行为。它败坏了党风民风,造就了一批心术不正的贪官,压制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其特点是上下级形成利益相关、生死相依的链条,成为典型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效应,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形成“窝案”“串案”,为党纪国法不容,令群众深恶痛绝。

  上述两个案例中,李向阳作为一名副厅级干部,李某作为一名副处级干部,本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将心思放在本职工作上,而不是走终南捷径谋求个人升迁。他们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最终害了自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党内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跟组织玩小聪明,权欲膨胀、利欲熏心,不择手段往上爬,为了自己什么事都敢干,总有一天是会自己毁了自己的。”这种心中长杂草、走歪门邪道的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换届工作的总体要求,坚决杜绝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去碰“严禁跑官要官”这条带电的“高压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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