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司法解释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财产保险机制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保全实施阶段的应用。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