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莲 年报公示制度是推进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基础,对提高企业经营透明度、保障市场交易安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降低企业交易风险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今年以来,我所在的州工商局以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推进年报量质并举为目标,扎实开展年报工作。 ■企业年报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我局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年报公示1981户,已报年报公示1623户,年报公示率为82%。我们在这里,将市场主体分为内资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或集体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机构)、私营企业(含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中,内资企业应当年报公示342户,已报年报公示290户,年报公示率为85%;私营企业应当年报公示1527户,已报年报公示1231户,年报公示率为81%;外资企业应当年报公示112户,已报年报公示102户,年报公示率为91%。 ■企业年报数据分析 新注册众创企业存活率高。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抶持下,2015年我局新增企业460户,新增企业对年报工作认知度较高,其中已有383户企业完成了年报公示,企业存活率高达83%,高于总体年报公示率81%两个百分点。 大多数企业能自觉履行年报公示义务。2015年企业年报公示率为82%。从企业年度报告内容来看,企业开业状态的1446户占整个已报年报企业1623户的89%。 年报申报节奏由慢到快。从企业年报申报时间看,每年的1月份,企业一般主动申报的较少。从2月中旬起至4月中旬,企业年报仅占20%,从5月下旬开始至6月30日结束,进入企业年报高峰期,大多企业会集中在这段时间内申报年报,集中了近80%的企业年报。 截至6月30日,我局共有358户企业未年报。其中内资企业未申报年报52户、私营企业未申报年报296户、外资企业未申报年报10户。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待清理。未年报的企业绝大部分是税务非正常户,均处于失联状态,各个政府部门均不能掌握其情况。二是宣传力度不够。仍有部分企业对年报的途径、期限、方法、内容不清楚,对不报或延迟报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而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未开展业务了,就不闻不问放任自流,今年吊销的92户企业中,就有30余户连续3年以上未年检和年报。三是企业竞争力不强而被淘汰。今年就有50余户因此而未及时年报。四是企业对年报理解层次不一。部分没有太多此类需求的企业仍认为年报公示与自身关系不大,与自身信用无关,导致随意填报、胡乱填报甚至不报等情况。五是联动惩戒机制运行效果有待提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逾期未年报企业的惩戒手段主要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在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虽然已经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在其他部门仍然能够正常办理业务。 ■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大信息公示宣传推广力度。借助现代信息宣传平台,通过报纸、书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并辅以“红盾护农”、“12315”消费投诉热线、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多措并举广泛宣传、引导。尤其注重对《中国工商报》刊登的信用约束故事进行分类整理,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 二是加强“僵尸企业”分类清理工作。对长期停业未经营未注销的企业,引导其尽快办理注销手续;对仍在经营或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督促其及时补报年报;对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核实其实际经营场所,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核查确已失联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长期未经营的企业进行强制清退。 三是加快联动监管机制建设步伐。一方面,要推进协同监管,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推动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尤其要让“老赖”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倒逼违法企业积极整改。另一方面,要推进社会信用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建设综合监管平台,使各类处罚、监控、监管信息均能通过平台实现归集,全面展现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监管领域的信用状况,完整体现其综合诚信水平,为实施统一事中事后监管、实现联合惩戒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建立健全“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宽进严管”的监管联动机制,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监管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以确保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后续市场主体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是实施好对失信企业的约束。《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予以约束限制。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内部登管衔接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实施限制;另一方面,对市场主体负有监管责任的其他部门,应依法及时公开对各类失信主体的约束内容,共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 五是创新退出机制,简化退出程序。2015年我局因未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近一半企业是事实上的“休眠企业”。深入研究分析表明,部分企业已经名存实亡,但由于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复杂漫长,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主动性不强,同时商事制度改革前,年检制度实行的未年检企业吊销的强制退出机制也取消了,这样会导致这些不再经营的“休眠企业”存量逐年增长,使得应年报企业的基数虚高,年报率无法真实反应市场经济运行状况。因此,应对目前的退出机制进行创新,适当简化退出程序,让企业能够快速、方便地办理注销,更真实地体现企业经营意愿,降低和减少“休眠企业”带来的监管成本和风险,并发挥企业年报制度反映市场真实状况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