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受泸溪县鑫群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3月18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06]28号)第八条有关规定,现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欢迎公众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泸溪县鑫群化工有限公司生产1.5万t/a一水硫酸锌(饲料级)项目 建设单位:泸溪县鑫群化工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湖南鑫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址内 建设性质:新、改建 总投资:1000万元 建设内容:本项目利用公司原废水环保处理站场地及周围空地,以含锌废渣及现有工程离子交换净化工序产生的废酸水、锌废渣、次氧化锌为原料生产一水硫酸锌,建设一条年产1.5万吨硫酸锌生产线,并副产镉饼123.97t/a。 2、项目污染物产生及防治对策 1)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营运期废气污染源主要是含锌废料酸浸工序、铜镉渣浸出工序产生的酸浸酸雾、加锌置换除杂产生的砷化氢废气、干燥工序产生的粉尘尾气等。 酸浸酸雾含少量的硫酸雾、氯化氢,项目拟在每个浸出槽上设置酸雾收集装置,设置抽风系统,总抽风量10000m3/h,酸雾吸收装置采用碱液作为吸收剂,酸浸酸雾经过酸雾吸收装置处理达标后经20m排气筒外排,吸收后的碱液循环利用。经采取以上措施处理后HCl排放能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氯化氢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硫酸雾排放浓度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干燥废气采取重力除尘+水喷淋+15m排气筒措施进行处理,经以上措施处理后能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浓度限值:30mg/m3)。 2)水污染物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及配套建设的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和周围林地施肥。 3)噪声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各噪声源经过减振、消声、隔声处理后,对厂界的噪声贡献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关于厂界外(或相邻)3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应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该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除杂过程中产生的除铁渣、铅渣(酸浸渣)、废弃的原辅材料包装袋等外售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统一清运并进行卫生填埋。 本项目各类废渣在厂内暂存时,一定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2013年环保部第36号)要求进行废渣暂存场的建设,采取防雨、防渗、防风、防腐措施,建设渗滤液、雨水收集边沟;进行装卸、转运时,应采用双层致密纤维袋包装,以保证运输过程中不散落不扬尘。经采取以上措施后,其对地下水、地表水、附近土壤影响不大。 3、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泸溪县武溪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选址合理。在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避免项目发生风险排污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项目在严格落实本评价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生产废水“零排放”的基础上,从环境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4、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事项 1)范围 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2)征求公众意见内容 ①对项目建设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②对本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的意见和建议; ③对本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 5、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同时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并将公众的意见、建议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政府环保部门反映,并将合理化意见和措施落实到项目中去。 6、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式和期限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在环境影响评价网站公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此期间公众如有疑问,可致电以下部门咨询: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泸溪县鑫群化工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743-4267575 评价单位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名称: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小姐 联系电话:0731-84517845 2016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