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高建军、姚建铭、谢纪君、林能、李万桂、陈自力、陈松林、张金石、田宏成、田儒军、谭小军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湖南省大湘西物流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2月22日指定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为湖南省大湘西物流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丁心为管理人组长。湖南省大湘西物流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3月9日前,向湖南省大湘西物流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412室;邮政编码:416000;联系人:向超律师;联系电话:1378933742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南省大湘西物流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3月16日10时在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27日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2016)湘3101破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