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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吉首市蓝邦建材有限公司等246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吉首市蓝邦建材有限公司等246户企业(详细名单请登录吉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gsj.jishou.gov.cn/)

  经查:吉首市蓝邦建材有限公司等246户企业未按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13、2014、2015年度报告,2016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邮政部门对你(们)企业经营场所进行发函,要求你(们)企业来我局办理相关手续,但你(们)企业未在注册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留存的联系方式亦无法与你(们)企业取得联系,故而信件被退回。同时查明你(们)企业分别在人民银行、市地税、人社局等部门无经营往来账、纳税及给员工参保情况记录。其行为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上述事实有:1、我局发出《年报公告》佐证我局已告知你(们)企业要年报的事实。2、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信息下载件1份,佐证你(们)企业未按规定进行2013、2014、2015年度年报。3、我局发出《公告通知书》信函的邮局《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改退批条》。佐证我局已告知你(们)企业的事实。4、我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佐证你(们)企业的主体资格及成立日期。5、市地税局出具非正常名单一份、人民银行出具账户睡眠状态名单一份、人社局未参保名单一份和证明一份。佐证你(们)企业停业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6年12月21日,在团结报社和吉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及信息栏上刊登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公告》。你(们)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

  本局认为:你(们)企业自成立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们)企业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0日 

  吉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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