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胡 浩)教育部近日公布了会同多个部门共同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介绍,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监管细则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在准入领域方面,细则明确,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细则严格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对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材选用以及教师聘任等重点环节提出明确要求。 在财务资产管理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统一财务核算。对教育教学质量、财务状况、招生行为、学籍、证书发放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切实加强监管。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列出负面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