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诗 不仅自己多次吸食毒品,还召集他人一块儿吸食,为他人提供场所。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8月12日上午,彭某花通过微信联系贾某军,叫其帮忙购买100元的冰毒。贾某军买得毒品后,便邀约张某云一起来到宾馆找彭某花,后三人在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当天晚上,彭某花又联系贾某军叫其购买100元的冰毒,贾某军买得冰毒后和张某云一起又来到宾馆,与彭某花在房间内一起吸食。14日和15日,贾某军连续两天联系彭某花,表示自己购买得冰毒后来彭某花所开的房间吸食,得到彭某花同意。15日晚21时许,保靖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该宾馆例行检查时,将彭某花等4人当场抓获。经尿检,4人尿液中均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 由于被告人彭某花在案发前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系初犯,且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该院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