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办于2016年5月23日向你单位作出吉防征字(2016)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共计24.92万元。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吉防征字(2016)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请你单位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吉首市政务中心三楼人防窗口(联系人:黄赋,联系电话:13574375210、8520132)领取吉防征字(2016)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征收决定,可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或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费义务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吉首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吉防征字(2016)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