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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4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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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出具第一张
“家庭暴力告诫书”

  本报讯(陈兴东)2月22日上午,吉首市妇联、吉首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中心以及石家冲派出所、砂子坳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就何某家庭暴力行为送达了一张“家庭暴力告诫书”。这是自去年3月1日颁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我州出具的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文书。

  据悉,2016年10月17日当事人柴某来到州妇联反映其丈夫何某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州妇联迅速将该案件移交到吉首市妇联和吉首市婚调中心,经州市妇联及市婚调中心工作人员多次了解案情,发现柴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因何某怀疑其妻有外遇,故多次对柴某实施暴力。柴某以何某对其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未判处离婚。去年10月28日经公安部门和吉首市婚调中心再次组织调解,其二人达成协议,愿意办理离婚手续,公安人员当场口头警告何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柴某实施暴力。今年1月10日,吉首市婚调中心和派出所再次接到柴某电话,其称又被何某殴打。州市妇联、市婚调中心以及石家冲派出所再次介入,并界定何某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2月22日州市妇联、婚调中心工作人员与石家冲派出所、砂子坳社区共同就何某家庭暴力行为其送达了我州第一张家庭暴力告诫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实施家暴情节较轻的,应当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作为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的告诫,可以作为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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