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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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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7年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现将2017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二、对象:本州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核定材料及地点: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年审手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料,到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残联窗口办理核定手续。不按时办理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说明:

  1、《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从2017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州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43-8225213

  8254294

  投诉电话:0743-8222165 

  

  湘西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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