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焱华 吴 英)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杨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6年2月2日晚,石某某在泸溪县城一KTV唱歌时,从同来娱乐的朋友处得知某茶楼股东黄某某为人小气,想到自己与黄某某的弟弟之前有过矛盾,为解心中不快,决定对黄某某兄弟俩实施报复,随即指使陈某某从吉首带人带刀到泸溪县城黄某某经营的茶楼进行打砸。陈某某接到指使后,邀约几个“兄弟”一起帮忙,其中,被告人张某、杨某受邀从吉首赶往泸溪准备参与报复。当晚22时许,张某打砸茶楼二楼大厅右边的玻璃门和左边的一个卡座玻璃门,并打砸吧台,杨某打砸茶楼一楼的盆景及楼梯间的玻璃墙,造成事发茶楼内的电视机、电脑、电动门等物品不同程度砸毁,被毁物品总价值22110元。作案后,陈某某和张某、杨某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故意打砸被害人财物,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均具有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法官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