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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3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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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法院成功调解首例“民告官”案件

  ■ 以案释法

  本报讯(赵 杨)“民告官”的行政争议案件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进行解决,更有利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以平等姿态在合法合理合情的范围内化解矛盾。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自《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首例行政处罚纠纷案件。 

  被告吉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调查原告吉首市某网络会所执行劳动保障的情况,于2016年5月10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原告按时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并提交规定的材料。原告未予执行。同月16日,被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规定对原告立案调查,19日被告向原告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告未按指令执行。2016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6年7月6日,被告作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15000元。原告不服,向吉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吉首市人民政府维持《处罚决定书》。 

  经法庭审查,被告吉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罚额度在2000元至20000元范围内,不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法官对原告说服教育,详细讲解、剖析法律法规,原告认识其错误并流露出悔改之意,法官随后积极进行协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最终,被告同意《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15000元变更为4000元,原告当天缴清罚款。 

  法官说法,长期以来对“民告官”行政案件,行政调解仅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自2015年5月颁布实施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允许调解的范围作了扩充,即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案系被告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的法定罚款额度内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法院依法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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