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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9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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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为了保障因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而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我州全面启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这一惠民行动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州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相关负责人,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务工人员释疑解惑。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包括医疗、康复费用、一次性经济补偿以及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问: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工程建设项目企业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是解决目前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必要举措。因此,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在施工之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问: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答: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水电项目、邮电通讯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拆除活动的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施工现场务工的农民工(统称“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问: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

  

  答: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针对工程项目建设行业的特点分为两种:1、建设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在企业注册地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2、对用工灵活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项目,可按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

  

  问: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施工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工伤保险局(中心)缴纳。建设工程项目追加预算的,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追加预算后工程期限延长的,工伤保险参保期限相应延长。

  

  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工伤保险局(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项目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向县市工伤保险局(中心)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标书》或协议文本)、《营业执照》和其他核准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资料。

  

  问: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工伤保险费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是什么?

  

  答:一是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报参保所在地的县市工伤保险局(中心),并于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及时进行救治。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救治。伤情严重需转往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报县市工伤保险局(中心)同意;三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享有哪些待遇?

  

  答:第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对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县市工伤保险局(中心)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4、停工留薪期内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护理依赖的可享受生活护理费。

  第三,五级至六级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在停工留薪期间享受哪些待遇费用?

  

  答: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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