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宋 永 石菊秀)4月26日,保靖县社区矫正人员屈某聪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县司法局依法收监,关进了县看守所服刑。这是该县司法行政机关接管社区矫正工作7年来,首次把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 2016年10月23日,屈某聪堂兄盗窃女式带挂坠金项链一条及现金30元。次日,屈某聪在明知该项链系堂兄盗窃所得,但仍然伙同堂兄将项链以2256元的价格销赃。 今年1月24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屈某聪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书面告知屈某聪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保靖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屈某聪认为自己罪行不大,接到判决书后我行我素,照样去打工上班,拒不回来报到。保靖县司法局多方打听,也没有得到屈某聪的下落。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1个月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对其收监执行刑罚。据此,保靖县司法局3月26日提请萧山区人民法院撤销屈某聪缓刑。 4月11日,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对屈某聪缓刑6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3个月。17日,保靖县司法局向县公安局提请对下落不明的屈某聪实施网上追逃。22日,屈某聪在萧山区楼塔镇被当地派出所抓获。24日,保靖县司法局干部和迁陵派出所干警直奔萧山,次日23时将屈某聪带回保靖。26日上午,在县看守所办完全部移交手续,对屈某聪收监执行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