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县域经济发展,凤凰县建筑行业工人增长很快,建筑行业工伤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的“冲位”、建筑行业参保理念“错位”以及职工参保意识“缺位”、相关单位监管“失位”等原因,导致凤凰县建筑行业出现了参保相对人数全州最少、参保率全州最低的状况。 一、面临参保的困难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工伤保险不仅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助、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途径,还有利于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截至2016年底,凤凰县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134户,参保职工人数总计4710人,其中,建筑施工企业仅有11家,参保人数185人,且参保人大部分为建筑单位的管理人员。由此看来,建筑行业参保人数占应参保入数的比例极小,一线职工基本上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率低的原因 (一)职工参保意识“缺位” 一是职工不敢参保。建筑业职工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法治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受过培训很少,职工一旦遭受工伤时习惯性“私了”,忽视了政府工伤保险援助,缺乏工伤保险知识认知。此外,建筑行业总有“想参保,别到我这里来干活”的声音,职工宁可获得一份工作也不敢提参加工伤保险之事。二是建筑职工随工地项目流动,存在流动规模大、流动时间短、呈季节性流动等特性,职工不愿参保。三是因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与工资实行“补差”,即降低职工的工资档次,减少了职工的工资额来弥补企业工伤保险费支出,从而导致职工本人也不想缴纳工伤保险。 (二) 建筑行业参保理念“错位”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建筑企业及施工单位老板不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民营企业老板多怀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出事,就没后果,能躲就躲。有出自于法律、政府等多方面压力的建筑企业,在为职工参保时更多地选择商业保险。 (三)监管单位 “失位” 人社、工商等部门去工地、厂房、企业及相关用工单位督查相关证件、用工登记、参保情况、劳动关系时,建筑行业总是阳奉阴违、左推右挡、敷衍塞责。 (四)法律法规“冲位”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起实施,但迄今而止,所有建筑行业仍然按照1998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规定,先购买商业性质的人身意外保险,再办理执业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这就出现了现行法律、法规与实际执行上存在“冲位”现象。 三、解决工伤参保的对策和建议 为提高建筑行业职工参保意识,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扩大参保覆盖面,扭转我县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不正常的现状,务必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宣传、做实培训、强化监管、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宣传“补位”,提高共同认识。首先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认识,建立和完善相互配合、互通情况、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把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其次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认识。通过宣传、引导及制度规范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要提高职工群体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认识。通过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政策,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是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二)培训“正位”,提高参保意识。加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培训,使得建筑行业、用工单位及其职工由“要我参保”到“我要参保”,提高参保意识。 (三)监管“得位”,提高职工参保率。劳动监察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管理好企业用工监管,更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安监、公安、用工单位等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机制“定位”,扩大参保覆盖面。一是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二是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三是建立二次劳动力康复机制。 龙培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