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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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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检察院
首例食品案件被告人被判实刑

  本报讯(记者 赵欢 实习生 杨凌雪 通讯员 汪璇 周松林)日前,由永顺县检察院起诉的周某、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接到判决,被告人之一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这是该县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据审查,被告人周某、王某二人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永顺县高坪乡经营包子店,店内制作、销售豆沙包、馒头等,二人在制作面料中添加了硫酸铝钾含量为47%的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并将所做面点销售给中学生及街坊邻居。

  2015年10月期间,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巡查时发现周某、王某制售的面点含有铝成分,便书面责令二人整改。2016年8月30日,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再次对二人制售的面点进行抽样检验,检出面点内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每千克2.18x102毫克。

  二人在明知不能使用含铝泡打粉情况下仍在继续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销售面点,足以造成他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43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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