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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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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审查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  赵 欢  通讯员 汪 璇  彭黎明)日前,永顺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涉事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月2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受另两位犯罪嫌疑人田某、田某某邀约,将张花高速泽家收费站工作的黄某砍伤,并将其带至灵溪镇某宾馆恐吓,后又带回收费站将黄某手机拿走。被害人于当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在其余两被告人相继落网后,5月10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5月19日被批准逮捕。7月17日,当事人家属向永顺县检察院申请对黄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该院办案检察官受理案件后,仔细查阅案件卷宗,听取代表律师意见,调查、核实、收集刑事和解协议书、悔过书,并就是否进行和解征求被害人的意见。经被害人同意,黄某某家属代表黄某某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

  由于黄某某系初犯、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也与受害人间就赔偿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此无继续羁押必要。7月19日,永顺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公安局采纳建议,于7月26日将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予以释放。

  羁押必要性审查既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也进一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避免出现新的纠纷。今年来,永顺县检察院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人,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7份,办案机关采纳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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