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防征字(2017)02号 《行政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 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办于2016年5月23日向你单位作出吉防征字(2016)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共计24.92万元。因无法直接送达,于2017年2月20日在《团结报》第19887期刊登了《吉防征字(2016)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你单位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没有按照该决定书缴纳所欠人防易地建设费。为此,我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进行催告,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催缴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所欠人防易地建设费24.92万元。逾期仍不缴纳,我办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吉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