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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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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考验不合格 酒驾再触刑法领实刑

 

  本报讯(赵 杨)缓刑是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社会上对其进行期限考察,暂缓刑罚的执行。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罗某某被依法撤销两年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吉首市火车站驶往魅力湘西酒店,在酒店外与吴某某驾驶的小型驾车发生刮擦,后达成调解。民警在处理事故中发现罗某某涉嫌醉酒驾车,遂将被告人带至吉首市交警大队调查并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8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罗某某曾经犯故意伤害罪,在2015年12月16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未被羁押),缓刑两年,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与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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