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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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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百姓 规范行业
新《保险法》:七大焦点保护消费者
  新《保险法》宣传咨询现场。   吴 熙 摄

  本报记者  向培东  周胜军 

  我国1995颁布第一步《保险法》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一次是2002年,此次是我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内容、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对于我州民众而言,全州13家保险公司(其中产险8家,寿险5家),从业人员3650人,涵盖交通、建安、教育、卫生、农畜、烟草、电力等领域的湘西保险业,它的一举一动,对我州民众生活生产影响均意义深远。 

  新《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诸多改变更加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新《保险法》有哪些焦点值得关注?9月24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湘西州保险行业协会专业人士。 

  

  合同成立2年以后不得拒赔

  

  焦点一: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解读:按规定,如果某客户在投保健康险时隐瞒自己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不予承保,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在目前保险市场上,有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卖出保险,明知投保人患有重大疾病也同意承保。这样一来,如果不出险,就坐收保险费;如果出险,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

  案例:2005年3月,杨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保险,保险期限10年,保额5万元。以后杨某每年按期缴纳保费。2008年4月杨某死于脑溢血,其子女到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李某在投保前患有严重高血压,并因患病提前病退,不符合其投保时在健康告知书上勾选的各项正常的事实,而其脑溢血与高血压存在关联。

  分析:根据旧法,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依据新法,投保人订立合同已超过两年,而保险公司怠于行使其审查权以致未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适用于“不可抗辩”原则,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且应予赔偿。

  湘西州保险行业协会提醒,虽然新《保险法》最大程度保障了消费者权利,但投保时仍要坚持诚信原则,因为“不可抗辩”条款只针对合同成立超过两年而言,而对两年内的情形,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 

  

  免责条款需另行说明

  

  焦点二:保险公司在条款上作标示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解读:近年来,因免责条款理解不准确、提示义务未充分履行,引发的保险合同类纠纷日渐增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广受公众质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其设置免责条款的初衷在于追求免责所带来的经营利益。新保险法为充分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规定了保险人在明确说明方面的责任。由于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除了在保险条款上做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之外,还需要证明其对责任免除部分单独向投保人作了说明。这比较有效地解决投保人由于专业所限,看不懂保险条款的担忧。

  案例:2004年4月,王某投保了某重疾险,身故保险金为6万元。保险公司对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加粗和添加方框的标示。2005年5月,被保险人出险。2005年6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赔。受益人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没告诉自己该事项拒赔。

  分析:新保险法第17、19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条款上作标示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还需要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另行向投保人做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财产转让的权利义务

  

  焦点三: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新保险法还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 

  案例:2002年7月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自用的私家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于种种原因将该车转让给朋友彭先生(彭先生为大型客运司机,但该车使用性质不变,仍为家庭自用),10月27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双方尚未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手续。10月29日,彭先生驾车严重追尾,车损严重,报案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吕先生无保险利益为理由拒赔。

  分析:上述案例中,受让人彭先生为大型客运司机,驾驶技术毋庸置疑,且该车使用性质也未发生变化,应该说,危险程度并未因转让而增加,甚至可能是减少了。依照旧法,保险公司拒赔并非无据可凭,即便彭先生诉至法院,法院也极可能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如果依照新法,彭先生则可以得到车损险的赔付。

  

  明确保险理赔时限

  

  焦点四: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之前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 

  

  

  

  焦点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解读:专家指出,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所以新保险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

  案例:2003年陈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其丈夫贾某。因为其他原因,2006年贾某将陈某杀害,导致家破人亡。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子女,本想依照一笔保险维持生计,但是保险公司拒赔。

  分析:由于旧法对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况的确规定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当事人的情况虽然令人同情,但保险公司拒赔是依法为之。如果依照新法,贾某丧失受益权,则保险公司应依法将保险金支付给陈某的继承人即其子女。

  

  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焦点六: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

  案例:欧女士于1998年在某保险公司为其11岁的儿子购买了一份子女婚嫁教育金保险,投保其中的“大学教育基金”,年缴保费947元。2006年8月欧女士的儿子上大学,但欧女士由于疏忽没有向保险公司咨询领取保险金的相关事宜。2007年,欧女士在丈夫的提醒下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却以提供的格式合同上有“每年的保险金必须于当年领取”的条款,据不给付2006年的保险金。

  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每年保险金必须于当年领取”的内容,显然是排除了投保人、被受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为旧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坚称签订合同时均已向投保人做出详细说明,且投保人对该格式合同的所有内容均同意才签字缴费的,投保人对此无法提出有力证据。如果依照新法,则可以判定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中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两年的保险金给投保人。

  

  明确了劳动者受益的合法性

  

  焦点七:针对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增加“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条目,明确雇主可成为雇员的投保人;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解读:该条款明确了团体投保的单位同样对于其所属员工具有可保利益,但是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这从法律上明确杜绝了保险公司为了维护业务、照顾投保单位,而侵害了被保险人家属的权益。

  案例:李某生前是某纺织公司的正式员工。2001年8月5日,纺织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李某投保“综合个人意外保障计划”一份,但在投保书受益人一栏填写为纺织公司。李某未仔细辨识就签字确认。2001年10月26日,李某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与纺织公司签署了《关于李某同志车祸善后工作处理协商意见书》,其中第四点言明:“公司给李某家属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包括丧葬费、墓地费、一次性补助费,亲属误工费及包括人身保险费的支付。”同年11月10日,公司向王某支付5万元。12月15日,公司领取了保险合计15万元。王某听说此事后要求纺织公司给付保险金,公司即以被保险人指定公司为受益人为由拒不给付。

  分析: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投保时,将本单位指定为员工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按照原法规定,这笔保险金的所有权就归于用人单位,这样极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维护。通常情况下,在职员工遭遇意外身亡后,单位会支付一笔抚恤金以表示对逝者的哀悼和对家属的安慰,但这不是单位以自己为受益人排除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权利的理由。本案按照旧法,纺织公司不向李某的继承人王某返还保险金,因被保险人的确确认了指定公司为受益人。如果依照新法,则不会再出现这种强狂,受益人必须指定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一旦被保险人遭遇不测,亦应由其继承人或近亲属享有保险权利。

  

  

  

  

  

  根据湘西州保险协会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州保险市场运行良好,总保费收入4064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5%,各项赔款和给付8616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20.42%,保险密度为152元,保险深度为3.9%。其中,财产保费收入稳中有升,寿险首年趸缴保费收入和新车保费收入增幅较快。

  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寿险中介保费收入占比较大,竞争激烈;财险车辆险保费占比过高,经营效益不好,寿险期缴保费占比小,创费能力低,导致州内多数保险公司经营困难,误导客户的问题也时有发生,而公众的保险意识有待加强。 

  “新《保险法》的实施,对投保人来说是利好消息,而对于我州保险业,则是一种考验,一种挑战,因为它要求保险企业在开展业务时更加审慎,更加规范,更加突出风险意识。因此,它更是一个自身行业迎向规范化、树立良好形象,从而赢得更加广阔的市场,实现良性发展的契机。一句话,新法带来挑战,相信明天会更好。”州保险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罗远培如是说。

  他同时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保险法》的最大亮点是它坚持了以人为本,更加突出对投保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它并不意味着鼓励投保人为得到某些利益而抛弃诚信。另外,目前湘西州保险业还较弱小,因此,我们也希望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保险企业多些理解和扶持。” 

  《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州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它是否会给湘西保险行业带来新的震荡?还是朝更为规范、良性的方向迈进?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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