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小明 通讯员 胡基厚 龚文中 章 雪)9月25日,从州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该院对原告永顺县永华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永华公司)董事长陈某与被告长沙西澳矿业有限公司(简称西澳公司)、中国好利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好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股份转让对价款人民币5240万元。这是州法院自去年底获得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后,首次判决涉外商事纠纷案。 2007年6月8日,原告陈某与被告西澳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永华公司90%的股份转让给西澳公司,转让对价为8000万元人民币,在2007年10月6日之前付清。由于西澳公司的原因,双方并未按协议书履行协议。2007年8月18日、11月20日,双方又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最终,西澳公司的母公司———好利公司按照补充协议收购了永发公司97%的股份,并将永发公司变成中外合作企业。 2007年8月22日至2008年7月23日,西澳公司先后3次给陈某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款2760万元人民币,至今尚欠5240万元人民币未付。为此,原告向州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金5240万元人民币,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两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股份转让对价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并依法将判决书送达两被告指定的代收人。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