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传统的理赔,保险公司一直采用事后理赔的方法处理赔案,即:客户出险后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通知保险事故发生,痊愈出院后,上交与其治疗过程相关的完整索赔资料,经过“受理———调查———审核———给付———结案”等流程,才能最终获得理赔款。在没有解决理赔案件“实时赔付”之前,遵守这样的理赔流程是必需的。如果您想加快理赔速度,顺利实现保险理赔,笔者给您如下建议: 一、及时报案。《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通知条款合同也有约定:“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如果因为通知延误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误除外”。可见,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报案通知保险公司,不然就有可能加大理赔成本,或者由此引发纠纷。报案方式采取电话或直接到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均可,主要内容包括:出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出险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及损失程度、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这样不仅可以规避未及时报案带来的不良后果,也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快捷高效、主动周到的服务。 二、妥善保管理赔证据。保险合同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凭证、诊断书、鉴定证明等都是保险理赔的重要证据。尤其是车辆事故造成的伤残治疗时间长、凭证比较多、理赔过程较为复杂,其理赔证据更应妥善保管,不要轻易丢弃,以备不时之需。如果缺失理赔证据,将会延误您的理赔。 三、如实提供理赔资料。《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保险理赔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个人身份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他人理赔的,则要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银行账号(本、卡复印件)、住院诊断书、病历、发票、鉴定证明材料等。这里强调的是“如实提供”即《保险法》中表述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如实告知”。如果提供虚假证据保险公司核实后,不仅会人为造成理赔复杂化,影响理赔进度、增加理赔成本,还会给个人造成信誉影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如实提供保险理赔资料既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也是体现个人道德操守和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表现。 四、遵守保险理赔法则。一是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法则。保险遵循的是“大数法则”,聚万家之财解一人或一方之危难,医疗保险费率低而保障高,是按照“补偿”原则设定的。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在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大都按照“补差”惯例,如先在医保报销后再到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条款规定只理赔差额部分。二是报销“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则。自费部分不予报销。三是依据《保险法》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对保险理赔时限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另外,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人寿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则为五年。如果与保险人达不成理赔协议发生纠纷,可先到州保险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办要求调解,调解不成的还可采取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了解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规定,有助于保险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管时下各保险公司都在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进服务、提高理赔时效,但是要想实现“实时赔付”(即边住院边理赔)真正解决理赔“难”和“慢”的问题,尚需时日。 罗远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