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彭宁 通讯员 龙青 金玉萍)为自我防卫,特意买来子弹和管制刀具携带在身上,不料却触犯相关法律被公安部门处以相应处罚。12月18日,吉首市两市民因非法携带子弹和管制刀具被吉首市公安局红旗门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处以500元罚款。 12月18日17时许,红旗门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纠纷时,发现两名肇事者陈某与罗某身上藏有弹簧刀一把和子弹3发,民警迅速将两人控制。经查,陈某于2006年从花垣县一石姓中年男子手中购得3发子弹,随后一直带在身上用于自我防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红旗门派出所依法对陈某与罗某进行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 民警提醒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