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弘枚)“真是太谢谢你们了,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的汽车修理费就得不到了。”3月15日,在这个国际消费者维权保护的特殊日子里,吉首市工商局乾州分局办公室来了一位姓李的消费者,为其汽车修理费近一年的纠纷得以解决,特别上门感谢乾州分局的执法人员。 去年5月底,外县人李某做生意路经吉首,汽车出了毛病,在吉首丰田一个修理点花了6000多元进行汽车维修。维修过后在行驶中出现大灯照明度不清晰的现象,半个月后到维修点更换大灯。半年内,陆续更换了几次大灯后还是存在该种现象,李某就向维修点的负责人提出退回购买大灯的钱款,维修点的负责人没有同意。李某多次与该维修点负责人交涉,未有结果。今年2月底,李某来到吉首市工商局乾州分局进行投诉,要求维修点退赔大灯款和补偿误工费。 乾州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到汽车维修点对该点负责人耐心地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过工商执法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以下协议:由李某自行购买两个大灯,以购买发票到维修点报销,并由该维修点负责安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