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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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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救助站回应“蜗居流浪者”报道
多次送钱送物,希望流浪女到救助站暂住

  本报记者   欧阳仕君

  本报在1月16日和2月27日关于“蜗居流浪女”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反响,3月25日,州救助站站长张青春走进本报社,向记者讲述了州救助站救助蜗居流浪女的故事。

  在本报报道《蜗居流浪女:“我想回家过年!”》后,州救助站4次对该流浪女进行了救助。1月17日,州救助站的工作人员第一次走近流浪女的蜗居。他们在了解流浪女的情况后,希望将她接到州救助站暂住,之后再想办法送她回家。流浪女当时并没有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救助站将方便面、饼干、衣服以及少量现金送给了她。之后,在1月20日左右,州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两次冒雪上街救助流浪人员,又再次与蜗居流浪女沟通,希望她离开寒冷的小矮棚,到州救助站居住。然而这两次同第一次情况一样,蜗居流浪女再次拒绝了这样的建议。这两次,州救助站又为她送去了军大衣和棉絮。10天前的3月15日,州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再次劝说蜗居流浪女离开小矮棚,同样遭到拒绝。

  记者随后对州救助站提供的情况进行求证。湘西民族职业学院的周媛同学一直在关心和帮助蜗居流浪女。周媛说,她在元宵节前去看望蜗居流浪女时,的确发现流浪女身上有少量10元面额的现金。她认为,流浪者是一个不敢轻易帮助的人。“给她买一些吃的,她都推让不要。有时候我们只有放下就走。”周媛的这一说法被吉首大学大四学生陈珍证实。陈珍曾数次与蜗居流浪女交流,希望帮助她回家。“她除了想回家之外,好心人给她送吃的、送穿的,她都会谢绝。”陈珍说。

  张青春介绍,自2003年广州发生“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民政部门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上有了变化,原来带有强制性质的收容遣送制度被禁止,现在的救助强调了“无偿”和“自愿”。被救助人不愿接受救助或者不同意某一项救助,救助站不能强制施行。

  目前,由于蜗居流浪女不会讲普通话、不识字,社会上的好心人和救助者的工作人员都不能与之进行有效交流,流浪女的家庭地址仍然是一个谜。流浪女继续蜗居在吉首火车站附近的小矮棚里。州救助站希望流浪女能够到救助站接受救助。“至少生活会比现在好很多。”张青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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