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彭书凤 石泽恩)4月8日,保靖县政府发出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该县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据介绍,提高后的该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2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15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108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55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水平不低于年人均1500元标准。提标后,该县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分四类,一类发放标准为月人均180元至200元;二类发放标准为月人均150元至180元;三类发放标准为月人均100元至150元;四类发放标准为月人均100元以下。农村供保月人均补差分三类,一类发放标准为月人均80元;二类发放标准为月人均60元;三类发放标准为月人均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