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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7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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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地区殡葬改革政策问答

  七、对违反殡葬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实施哪些处罚?

  答:1、将落实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单位双文明考核内容,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文明建设单位和先进个人。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党员干部,情节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州人民政府州政发〔2004〕24号文件)

  2、对公职人员丧葬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凡无市殡葬管理处出具《合规安葬证明》的,有关单位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金。财政、劳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丧葬抚恤金的管理,对违反殡葬政策的不予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抚恤金由单位发放的,责成单位扣发。(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28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第8次〔2〕)

  3、吉首市城区范围内不属于财政拨款的工作人员、居民、农民及其他人员死亡后,应葬入吉首兴龙陵园公墓,不按规定葬入公墓的,其家属不得享受社会救济及其他各种优待。(《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4、对非法买地的处罚。将应葬入兴龙陵园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的遗体私自在其他地方埋葬、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由吉首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违法者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5、对非法卖地的处罚。非法买卖、转让、出租、馈赠墓地,或墓穴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3倍罚款。(《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6、对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经营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和设立殡葬经营性公司的,或非法从事殡仪服务、非法经营殡仪服务用品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建设、工商、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用品,并处以所得1—3倍的罚款。(《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单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各级部门和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执法管理中不予以配合的;

  (2)医院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致使死亡者遗体外运、乱埋乱葬,造成严重后果的;

  (3)殡仪管理服务人员在殡葬管理服务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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