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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4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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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个人住房贷款
新措施从5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  周      谭必文  通讯员  杨 杰)4月22日,记者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我州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新的规定从5月1日其实施。 

  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周平介绍,新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能用于缴存职工的购买、建造、翻建、大(装)修普通自住房。在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时,将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贷款。其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执行基准利率,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为80%,90平方米以上最高贷款比例为70%。第二次、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最高贷款比例只能为60%。第四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果前三笔公积金贷款中有一次性提前偿清记录,可视为第二次或第三次申请,如无提前还款记录,则停止发放贷款。根据新规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受理个人的第五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于申请人首次或两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确认,将以申请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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