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继东 通讯员 黄纯丽)4月21日,经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依法对一特大销售假冒伪劣香烟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荣基、王辉耀、张维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13年和10年。 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5月间,居住在广州市的被告人王辉耀先后携带假烟样品至湖南省、贵州省等地联系假烟购买客户,之后采用电话联系并通过物流托运食品的方式向被告人刘荣基、张维等大量销售假冒伪劣的品牌香烟,然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交易结算。刘荣基、张维再将假烟秘密分销给被告人黄建波、杨桂香等我州各县市的个体经营户,最后销售给广大消费者,从中谋取暴利。据取证,王辉耀、刘荣基、张维、黄建波、杨桂香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金额分别为1841088元、1259800元、1259800元、450480元、197955元。 同案被告人黄建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被告人杨桂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