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之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较原《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原《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最初,国务院在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曾考虑将上下班途中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予以删除,但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不仅对这一条款予以保留而且对其范围做了进一步调整扩大,将原来仅限于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调整扩大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工伤认定范围的调整扩大进一步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也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领域的又一重大突破。 (待 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