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之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较原《条例》的第三点变化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新修改《条例》将第二十条增加了二款内容,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在原《条例》实施过程中,对于工伤认定的及时性一直有较多争议,由于认定申报、调查及审批环节较多,手续复杂导致整个认定的过程较为漫长,新修改《条例》充分考虑这一现状,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规定了15日的认定期限,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 待 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