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之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较原《条例》的第五点变化是增加了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第七项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