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条例》所指的用人单位应为合法的用人单位,而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是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供: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表;④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⑤相关的参保表格等资料。 工伤保险为雇主责任,只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因此无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不能以个人名义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以及未达到法定用工年龄的人员(童工)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