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严慈航)6月11日下午,龙山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县交警大队民警对肇事司机向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属于醉酒驾驶。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规定执行后,该县交警查获的首起醉驾致人重伤案件。 当天下午3时15分,龙山县烈士公园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红色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一辆无牌拖拉机相撞。接到报警后,龙山县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现场勘察发现,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向某脸色通红,可闻到明显的酒气,交警立即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毫克/100毫升,随后,向某被送往龙山县广慈元医院做进一步抽血检验。 向某是湖北省来凤县人,当天中午在龙山县石羔镇一亲戚家吃“周岁酒”,喝了至少半斤白酒。下午3时,向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返回湖北来凤县,途经龙山县烈士公园路段时,由于醉驾快速行驶,与相向驶来的郭某驾驶的拖拉机正面相撞,向某妻子李某髋关节骨折、儿子受伤。 6月12日9时,肇事司机向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出来,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毫克(乙醇),属于醉酒驾驶。按照新规,向某除了要面临刑事处罚外,终身不能再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