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向汉品 通讯员 李 勇)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缴纳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了。7月14日,原吉首市日杂商店退休职工张耀秀高兴地拿到了1—7月补发的退休基本养老金总计7244.16元。像张耀秀一样,目前该市已有112人办理参保手续。 张耀秀于1938年9月出生,1956年6月参加工作,属于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退休,因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她的生活一直得不到保障。现在,新出台的《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帮她解决了后顾之忧。 5月17日,吉首市政府转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根据《意见》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达到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养老金之和。 据了解,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自2011年1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今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未参保职工原来按相关规定可领取生活费,按《意见》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生活费同时停发。对于仍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生活费。 吉首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人介绍, 该市共有未参保大集体企业42家,涉及职工人数大约800人,目前已申报人数581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370人,已办理参保手续的有11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