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一、工伤医疗待遇。《条例》规定工伤医疗待遇费用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2、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3、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5、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用。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及被确认需要安装辅助器具或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享受伤残待遇,包括1、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2、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人员的伤残津贴;5、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可享受伤残津贴;6、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