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参保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 申领《条例》规定工伤医疗待遇费用时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原始发票以及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入出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详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清单、药品处方、检查结果报告书(复印件)等相应资料;属转院治疗的需提交《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转院治疗审批单》;属于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的需提交《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旧伤复发(或康复治疗)审批单》。 申领《条例》规定伤残待遇费用时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资料;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还应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资料。 申领《条例》规定因工死亡待遇费用时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死亡注销证明等资料;其近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时还应提交领取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生活来源证明、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等资料;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领取长期待遇人员需每年对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