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涵予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电脑公司不当使用,作为产品代言刊登在某杂志上,他将杂志的出版方、发行方以及产品销售商告到北京石景山法院。
张涵予认为,被告杂志社未经他的同意,修改自己的照片用于产品宣传广告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杂志的发行方应对发行涉案刊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基电通有限公司擅自将他的照片用于产品广告宣传中,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张涵予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经济损失155万元。此外,他还要求3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武 新 卢 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