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获赔157万 台湾知名歌手“迪克牛仔”(林进璋)个人肖像被当作服饰品牌被北京一家公司广为推广,却未得到迪克牛仔本人授权。迪克牛仔为此将北京公司和沈阳迪克牛仔服饰专卖店的店主一块告上法庭。 日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沈阳店主停止侵权,北京公司赔偿157万元。 2010年4月份以来,迪克牛仔的经纪公司陆续收到了消费者关于北京一家公司冒用迪克牛仔的名义、侵权使用迪克牛仔肖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和招商加盟事件的举报。2010年11月16日,迪克牛仔委托他人到沈阳市迪克牛仔服饰专卖店进行证据保全行为公证。 迪克牛仔在上诉的同时,提供了近两年他的代言价格,其中担任北京一家汽车公司的形象大使,合同期为一年,代言费为人民币100万元。代言浙江牛仔啤酒两年的代言费为人民币220万元。迪克牛仔其经纪人认为,北京公司应赔偿其从2009年10月31日开始的代言费用400万元。 (本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