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贴出公告:“本院定于2011年12月19日8时30分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1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张建强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此公告披露后,张建强的身份界定引起人们的猜测。 有些人认为,作为中国足协官员的张建强已经被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量刑会比国家工作人员轻;有些人认为,张建强已经被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周一的审判可能不止张建强一人,还会有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公告中出现了顿号。 为了澄清“疑团”,针对这份公告,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岳运生律师说:“我认为公告的这句话说得很清楚,受贿案是特指国家工作人员犯的案。‘张建强受贿’这几个字已经说明张建强身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顿号后面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的表述,说明张建强还曾经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涉嫌接受过贿赂。” “受贿罪”的对象是特殊主体,指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而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修改。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替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张建强1992年进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曾担任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秘书长和女子部主任。2010年3月1日,张建强因操纵足球比赛涉嫌收受贿赂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被依法逮捕。 ( 杨明 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