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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5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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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次补偿

  本报讯(记者 周       通讯员 李振鸿)吉首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已于12月15日正式实施。吉首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提醒市民,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均可申请补偿,补偿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是对大病、重病个人医疗负担重的参保人员进行帮扶,在第一次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报销后,剩下的费用再根据各地基金结余情况和参保病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比例进行报销。

  据该局办公室主任毛鹏介绍,2011年度吉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以分段的方式补偿,目前共有五个补偿的标段。分别为3001-5000元、5001-10000元、10001-50000元、50001-80000元。据了解,二次补偿起补线为3000元,年度内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累计在起补线内的,不予补偿;累计超过起补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补偿。

  而意外伤害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癌症、尿毒症、血友病除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未经人社部门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未经批准转外地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用、保健药品、非治疗类药品以及超标床位费、起付线费用、材料费自付部分属不予补偿的范围。

  毛鹏介绍,对于因病情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外就医、探亲访友期间发生异地就医、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或特殊情况下全额垫付医疗费的,可在就诊结束后报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以院校、各类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由院校、各类福利机构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据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申请过程中,个人需带齐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医保手册首页及费用结算记录页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盖参保人手印),住院发票复印件或个人持有联原件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保办公章的发票、2次打印凭据、二次补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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