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归属成难题 新华社西宁3月2日体育专电(记者 王大千 吴光于)教练借调参加残奥会的百万元奖金刚刚到账,原单位就要求上交由组织分配,四次谈话未果后,一份停职处理决定和四份要求上报奖金数额的通知接连下达。近日,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教练汪成荣身陷“奖金风波”,奖金权属和管理体制弊端引起各界热议。 2005年8月至2008年9月间,汪成荣从青海体工一大队借调到中国残奥管理中心担任教练,在2008年残奥会上,汪成荣带领参训队员获得3枚金牌、1枚银牌。 2011年10月,汪成荣收到中残联打入其个人账户的奖金149.91万元。此后,单位领导与他谈话四次,要求他上报奖金由组织分配。 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队长杨海宁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并非针对汪成荣个人,国家体委、财政部1997年体计财一字123号文件《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对派出国外的体育技术人员收入采用分段分成办法,有明确的分成比例,青海省参照这个文件对借调派出人员收入进行管理分配,曾经有参加全国残运会的教练将4万元奖金上交2.5万元。 不过,据记者核实发现,这一针对派往境外的体育技术人员的文件已废止,2004年出台的《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外派人员随聘方出访比赛或训练,聘方发给的零用金、奖金全部归个人”。 杨海宁在2日发给媒体的情况说明中说,2005年至2008年,汪成荣分5次带队,总计带队时间为557天,其余大部分时间运动员是在原省份训练。三金一银奖牌中也包含着运动员原队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以及其他付出辛勤劳动的有关人员的功劳。 杨海宁说,体工一大队2012年1月16日初步订下了分配方案———待掌握奖金的真实数额后,按奖金额的50%给汪成荣,30%给辽宁、江苏、云南的教练员及有关参与人员,10%给青海省残联有关参与人员,10%给大队后勤、场地及科研人员。 杨海宁强调,汪成荣外借属单位行为,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他有义务在外借期满后向单位如实汇报包括工作表现、奖金收入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但汪成荣一直拒不说明,即使在大队掌握了奖金的真实数额后,仍然含糊其辞。 杨海宁说,目前只是暂时对汪成荣作出停职处理,并不意味着汪将丢掉稳定的工作和事业编制,“大队初步的意向是请律师与汪成荣打民事官司”。 奖金是奖给教练员,还是奖给体工大队,权属问题到底怎么界定?多年来,教练与运动员之间、运动队与运动员之间的奖金纠纷屡见不鲜,内部缺少清晰的利益分配制度和监管机制是造成利益关系难调节的重要原因。 青海省政府参事、青海省社科院研究员冀康平认为,有关奖金分配的问题近年来屡屡发生,在体育产业化、职业化的大趋势下,体育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赞助、广告等收入的途径增加,利益分配的矛盾日渐凸显。过去若干年,我们实行的是个人绝对服从于集体的通行准则。“奖金风波”折射出的是国家这一大集体、青海体工一大队这个小集体以及教练汪成荣个人三个层面的利益关系,他希望在全面充分实现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平衡其余两者之间的关系,改革过去将个人的功绩放在相对弱化地位上的做法,激励人才发挥更多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