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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1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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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出台乡村旅游管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  杨继东)日前,我州出台《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旨在加强乡村旅游管理,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此规定于本月26日起施行。

  规定共分总则、乡村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乡村旅游经营基本条件、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报与审定、管理和处罚共5章、25条。

  根据该规定,对乡村旅游景点实行综合管理,由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工商、安监、卫生、物价、民委、环保、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消防、税务、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乡村旅游相关经营项目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规定指出,旅游者在乡村旅游景点消费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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