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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2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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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六)

  (十)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服务

  在湘西自治州一定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可以到其经营或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关于对“一定区域”的规定:

  1、吉首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必须属市区规划范围内;

  2、龙山、保靖、花垣、凤凰、古丈5县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必须在城关镇(县城中心)内;

  3、永顺县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必须在灵溪镇、芙蓉镇、石堤镇3个城镇范围内;

  4、泸溪县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必须在白沙镇、武溪镇、浦市镇3个城镇范围内。     

  办理场所:与“缴存登记”相同。

  办理要件:

  1、缴存人的身份证和城镇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还需携带营业执照和近6个月经营完税发票。

  3、自由职业者需持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所签订的合同期限在三年(含三年)以上;申请人自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日起,续存的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上。

  办理流程:1、个人提供要件材料→2、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3、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提取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单位改制、撤销后未再就业的;    

  (四)出境定居的或工作、户口关系转出本州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八)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九)特殊情况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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