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州内花垣县某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刘某于2010年9月13日因工死亡,在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刘某因工死亡待遇时,刘某同居女友伍某以已怀刘某遗腹子女为由,主张刘某遗腹子女享有供养亲属抚恤权益。由于属非婚生遗腹子女,无法获取证据,其主张被暂时搁置。2011年1月6日伍某生下一女,伍某替女儿正式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至18周岁的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审查伍某提交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伍某提交的证据只证明其女与死亡职工刘某母亲具有亲缘关系,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其女与刘某是父女关系,对其主张不予认定。由于刘某已火化,其DNA样本灭失,直接医学鉴定父女关系无法进行,只有依据其它旁证材料推定父女关系。伍某遂再次给其女与刘某唯一的亲哥哥做DNA医学鉴定,排除其女与刘某亲哥哥的父女关系。随后,伍某持其女与刘某的亲生母亲和亲哥哥的两份DNA医学鉴定证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其女与刘某的父女关系,并依法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2012年2月,法院作出裁定推定伍某之女是刘某的亲生女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此为依据,按规定为伍某之女支付了供养亲属抚恤金。 政策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政策释义:本案中涉及一项权利和一个关系的界定问题。“一项权利”即在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方面,非婚生遗腹子女是否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非婚生遗腹子女按照规定应享受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个关系”的界定即怎样确认非婚生遗腹子女与工亡职工的父母子女关系,直接的证据是父母子女的医学鉴定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可以确认。但是,当死者DNA样本灭失无法获取直接医学鉴定证明时,依据其它旁证材料推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无权作出推定确认。 (周公尚) |